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會違背合同另一方的意愿,給對方造成損失,特別是勞動合同中處于強勢地位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,會造成勞動者的失業。因此,法律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作了必要的規定。導致其喪失勞動收入,進而影響其本人或者家庭的正常生活,乃至社會的穩定。
(1)如果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
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;
③嚴重失職,營私舞弊,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;
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,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⑤因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,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;
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(2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的;
③惠州仲愷保安公司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,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。
(3)用人單位因經營需要裁減人員的,即處于破產整頓期內,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時候,也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,但是合同的解除需要依據下述法定程序進行。
惠州仲愷保安公司用人單位應做到:①須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,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;②提出裁減方案,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、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及經濟補償辦法;③就裁減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;④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,并聽取意見;⑤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方案,與被裁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等。